法规释义 | 如何理解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所在栏目:就业指导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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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科技产品的销售工作。两年前,小何离职。但是当时他经手的多笔销售业务还没有最终回款,公司领导承诺只要客户的货款到账,就立即向他支付销售提成。离职后他多次找到公司领导索要提成,刚开始公司领导还以客户账款没有到账为由推诿,一年多后却直接拒绝,并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要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小何很疑惑,自己还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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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小何虽然确实离职超过一年以上,但是其在离职后对于自己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并非不闻不问,而是积极主张。况且该公司领导也多次承诺可以支付销售提成,因此,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中构成了时效中断。也就是说,小何每次找到原公司索要销售提成都是对时效的一种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中,小何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仍然处于时效之内。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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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主张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有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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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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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相关文书如律师函、声明等,对方当事人签收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文书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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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且该送达方式能够达到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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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或者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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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通过公告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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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送达或者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形式。

2. 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

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有关部门”指的是“有权处理相关争议的部门”,例如拖欠工资,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稽核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表明其知晓当事人权利的存在,并且在主观上承认该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诺。该承诺是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权利所产生的效果,它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明确稳定下来,说明当事人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应当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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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时,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仲裁时效期间从头开始重新计算。

权利人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中断仲裁时效的,一旦权利主张到达义务人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即可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在上述两项规定的情形下,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计算。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如果规定仲裁时效从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报案或者控告之日等起算,则可能导致因相关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出现法律程序尚未终结而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故应当从相关法律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如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后,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撤诉的,仲裁时效也应当从收到仲裁委员会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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