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实习期间
1.1 疫情会对《实习协议》产生怎样的影响?
《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通常,《实习协议》中对于实习期限有着明确约定,由于疫情影响,学生无
法到实习单位参与学习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疫情解除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延长实习期限,实习生及实习单位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实习协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 疫情期间,实习生返岗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
实习生不同于企业单位与正式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其返岗工作的时间通常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执行,若《实习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企业复工要求。目前,四川省政府未在国务院假期延长的基础之上作出延长延期、延后复工的统一决定,但省内各地市州可能对复工时间存在另行要求(如德阳市、自贡市),实习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实习单位的安排,自行决定是否返岗进行实习工作。
法条指引
四川省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2.已录用待上岗
2.1 用人单位已向大学生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吗?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此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但一旦被录用者对《录用通知书》作出接受的承诺,《录用通知书》即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若以疫情为由,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大学生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若有意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及时按照《录用通知书》载明要求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2 被录用者为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确诊/治愈),用人单位可以此拒绝录用该人吗?
对于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包含疑似、确诊或治愈等情形,经医学鉴定未治愈或未排除传染嫌疑前,用人单位可以和录用者协商治愈后上岗时间。但治愈后不得以录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法条指引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
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试用考核期间
3.1 疫情是否会造成试用期的中止、延长或其他变化?
我国相关法律对试用期的适用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无权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若《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中止试用期”的方式处理。在明确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可中止后,需注意明确中止的“起止时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2 疫情期间试用期员工薪资如何认定?
疫情期间对于在试用期的劳动者的薪资认定问题,主要分为以下 3 种情况:第 1 种情况,对于隔离治疗期、隔离观察期、限制出行期、延迟复工在家办公期这四类人员,试用期中止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与正常出勤状态下的工资标准一致。
第 2 种情况,对于延迟复工但未安排工作,且和公司达成待岗协议的员工,第一个发放工资周期发正常时期工资,在第二个发放工资周期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待岗生活费(以北京市为例,待岗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 70%)。
第 3 种情况,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其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的员工,企业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中止期间的工资(以北京市为例,医疗期员工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
按照以上 3 种情况,企业应该考量自身与员工实际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发放,不得不予发放工资。
法条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正式在职期间
4.1 大学生正式就职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该肺炎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伤认定中的伤害事故一般不包括患发疾病,患发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疾病,可以认定为职业病。根据人社部等《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非医护类职业的职工或医护类职业的职工在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济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感染该肺炎或因该肺炎死亡,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明确是否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2 大学生正式就职期间,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具体操作详见就职所在地所属省份的政策规定。
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如河南省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等。
综合各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各地政策呈现主流趋势,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法条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转自:中国大学生就业